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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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的确定原则有哪些 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   http://www.xaspfls.com/

  杜锋,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公摊面积的确定原则有哪些

公摊面积的确定原则有哪些

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

非公摊面积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摊面积在确认的时候遵从的原则上文已经给出了,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小区公摊面积都是被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是个别的业主私自占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话,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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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

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

小区的业主大会难以召开,即使召开后也存在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换届难、业主委员会交接难的问题,也是近期物业方面矛盾比较集中的一个方面。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缺少相关监督,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比如业主所享有的大会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制订修改公约和大会议事规则权、选举及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等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侵犯等引出了不少矛盾和纠纷。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对无业主大会非讼程序进行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如何有效监督,对业主大会选任事项意见不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侵害利益等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等。

总的来说,业主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不仅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权,同时作为小区成员还享有成员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在物业小区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协商,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的利益,采取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分、使用等事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业主大会越权处理事件那么作为业主应当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如果发现十分不合理的话,那么大家都应当团结起来让业主大会改正过来,否则的话,损失的只会是大家的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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